能礦部新法令內容簡讀:
礦權持有人在獲得能礦部的推薦函和貿易部的出口許可后,可以出口部分1.7%以下的鎳礦。獲得能礦部推薦函的條件如下:
1. 有效期內的申請批準函;
2. 承諾為國內做好建設的誠信協議;
3. 礦權合法無爭議的證書(CNC);
4. 產品符合最低要求的檢驗報告;
5. 能礦部簽發的履行非稅收義務的繳費證明;
6. 與CNC冶煉許可持有人的合作協議;
7. 在印尼國內建設冶煉項目的計劃,并經獨立第三方證明;
8. 省長或能礦部長批準后的年度資金計劃和預算;
9. 獨立第三方關于冶煉建廠的報告;
10. 當年的資金計劃和預算經省長或能礦部長批準;
11. 出口銷售計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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